中国先秦时期的婚配制度

摘要 本文对我国先秦时期的婚配制度作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 先秦时期 婚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极端地下,人类对抗自然的能力非常小,因此原始社会的团体团结的更加紧密,同时因为地域和交通的限制,各个居住的社会团体并不能有效的沟通。这一时期的婚配都是在同一种族之间进行,但是区别于动物的是人类第一种婚配制度产生就规避了父子辈的通婚。这种在一个氏族内的婚姻制度叫做血族婚,又叫族内婚。这种婚姻制度坚决反对父子辈这种隔代的通婚,婚姻只限于同辈之间,但是这一时期由于氏族规模及人口的限制,血族婚配制度并不排斥兄弟姐妹之问的通婚。

随着氏族规模的发展,血族婚出现了一列的弊端。如近亲结婚会扩大家族遗传病的遗传概率,降低生育能力及身体素质。因此在血族婚的基础上出现了“亚血族婚”,亚血族婚与血族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亚血族婚开始限制了同一氏族的亲生兄弟姐妹不能通婚。这个时期,原始社会还处于母系氏族时代,即一个家族的传承在于固定的母亲与变动的父亲。一个氏族的男子在长大成人之后,便要去另一个氏族寻找婚配对象。这种婚配的关系并不稳定,这就意味着一个孩子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而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我国的摩梭族到目前为止,还保留者这种母系氏族的社会,叫做“走婚”。

原始社会后期,各个组团之间的联系变得紧密起来。亚血族婚的配偶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小,由亲生兄弟姐妹不通婚发展成为同姓的兄弟姐妹也不能通婚,各个氏族之间开始通婚,异姓婚配成为婚配制度的主流,这种异姓同辈男女在长期或短期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就是对偶婚。从对偶婚开始,以家庭为基本组成单位取代了一个家族共同生活的状态,也就是在这个时候,男性在家庭建设中发挥这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而男子不再去别的氏族生活,反而女子需要从男子居住。

在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制度仅是一个氏族或组团的交配习俗,仅是建立在当时道德上面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形成法条或法规。合理的婚姻关系产生与灭失均与性关系存续相联系,由于原始社会人类的平均年龄较小,丧偶的情形时常发生。因此出现了“转房制”也称“收继制”,及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前提下,即便是不同辈分之间也可以通婚。如儿子与庶母时间、侄儿与婶母之间、弟与寡嫂之间,这种婚姻制度在中国长期存在。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贫富差距的出现,社会出现了阶级,因此级别高的拥有更多的交配权,这样出现了一夫多妻制度。一个男性占有多名女性,所生子女也更多。

到了奴隶社会,社会阶层差距拉大,大大小小奴隶主因为拥有更多的财富及地位,建立起大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众多妻子之间关系的关系协调而出现了级别,即出现了沿用至清朝末年的“嫡妾制婚”。

嫡妾婚制就是妻妾有别制。通常妻只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个,这些妾的地位比较低下,若是因为男性的宠爱而纳或许还说的过去,要是因为传宗接代而纳妾,就会成为生孩子的工具,生活比较悲惨。一且家有变故,小妾作为私有财产最先卖掉。中国古代,小妾被正妻迫害而死的并不占少数。

妻与妾不但尊卑有别,其所生子女也有嫡出、庶出之分,庶出的子女在承爵、继承遗产、婚嫁上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待遇,起码与嫡出的子女并不相同。

嫡妾婚制建立了妻与妾的关系,因此长期的受到社会上层的追捧,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这种嫡妾婚制还在秦王朝以后演变为帝王的后妃制。

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的建立都是为了延续生命与生活。更多的是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及政治利益关系而建立起姻亲。由于要保证整个家族联姻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利益关系,奴隶主或诸侯之间的婚姻出现了仅限两个氏族之间的“一夫多妻”制——“妻姊妹婚”。

简单的说,妻姊妹婚是基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的古老习俗。妻姊妹婚的关键是保护联姻的连续性,当一个姐姐出于家族的利益嫁人另一个家族,那么一旦这个女性失宠或病老都对两个家族建立起来的姻亲有威胁,因此女方家族将姐姐的妹妹都一并送至。一旦长女不在,妹妹也可以延续两个家族建立起来的姻亲。

妻姊妹婚在实施过程中也不近相同,简单一点的是长女出嫁带着自己的妹妹,如果这个妹妹未成年也可以一并带到男方家抚养至成人。也可以长女出嫁很多年后,女方家在不断将她的妹妹送至男方家里。对于诸侯级别士大夫,联姻的目的更为重要,因此也更要需要维护。《左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一个诸侯与另一个诸侯联姻。却迎娶来九位夫人。这九位夫人是正夫人,正夫人的两位妹妹、漂亮的两位同姓族人侧夫人以及两位侧夫人的两个妹妹。这样即便正夫人死去后得不到认可还有两位侧夫人,两位侧夫人之后还有各个年龄段的妹妹。如果这些还不够,那么女方家还会在将来提供更多的同姓族人。古老的《康定情歌》里边就有这样的歌词“带着你的嫁妆,带着你的妹妹,赶着马车来”。这就是妻姊妹婚的反映。

在前秦时代,没有对婚配制度作出严格的限制,除了各个时代共同遵守的道德约束,只有在年龄上略有限制。如《周礼》就规定了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这些仅是理想社会的构想,并非严格的律法,而且以当时人的平均寿命,人们不会那么晚婚。

虽然没有形成历法的婚配条例。但是道德规范的作用仍然很强大。它不能避免“私通”的存在,但可以对“私通”进行惩罚。如私通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私通所形成的关系并不为人们所承认。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各种婚姻制度都在先秦出现。但是随着封建王朝拉开序幕,很多婚姻形式在消失,但是基本上没有出现新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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